《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政策解读

2016/04/06 09:41  浏览次数:

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 5月1 日起实施。

1993年,我省颁布实施了《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多年来,全省各级专利行政部门严格执法,专利纠纷处理工作有序开展。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全省共处理专利纠纷案件1300多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专利事业健康发展。但是,随着《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相继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我省专利纠纷处理调解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办法》在内容上存在与上位法重大不一致之处,在实践中无法做到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规范和指导。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我省专利保护工作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制定我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方面的新规定,为我省自主创新和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促进专利事业发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在加强专利保护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制定出台了该《办法》。《办法》共6章41条。在内容设计上,结合我省实际,力求创新,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内涵更加丰富。《办法》对有关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拓展,包括总则、专利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专利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原《办法》规定的专利纠纷处理的有关程序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纠纷处理的章节;增加了法律责任内容,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受案范围。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第一款对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作出特别规定:“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受案和管辖范围的设置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当前我省专利纠纷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加强县级专利行政执法权。我省县(市、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有134个县(市、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局,具备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能力和条件。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鉴于多年开展委托执法的基础,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办法》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这样规定,符合我省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基层专利行政部门的作用,有效缓解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困境。

四、进一步明确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的程序。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作出了原则规定,未规定有关具体程序,《山东省专利条例》对有关程序也只作出初步规定,尚不系统、不完善。为执行上位法律、法规,并增加可操作性,《办法》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的程序规定,结合我省专利执法实践,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对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程序分别作出专门的细化规定,作为《办法》的主体内容。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的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委托代理、技术鉴定和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证据适用的有关要求,以及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立案、审理、处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等内容,并对专利纠纷处理的延期、中止、撤销、终结等特殊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可以调解的专利纠纷种类、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应提交的材料、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具体程序、调解协议作出及申请司法确认等内容。

五、具体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参考这一规定,并征求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规定,增强了专利纠纷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有利于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六、强化展会、网络等新兴领域专利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经济和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这两类专利侵权纠纷,由于处于特殊的时间和空间,有不同于普通专利侵权纠纷的特点。如果按照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程序处理,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总结我省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专利纠纷的实践经验,参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专设一章,对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专利纠纷规定了特殊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同时,为了增强这两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展会上侵权人拒不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拒不对专利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