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5/12 00:0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省联社烟台办事处,烟台银行,财务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支持企业创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与中国银监会烟台监管分局联合制定了《烟台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台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烟台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烟台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

第四条全市各级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全市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依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依法登记的其他知识产权专用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不短于贷款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6年; 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实质性有效使用阶段,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优良的无形资产属性;

(三)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质押期间,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九) 出质专利权所涉及的项目一般应具有高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环保节能标准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 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八条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

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可以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若对评估价值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知识产权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做为参考标准,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50%,省级著名商标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0%。

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或市工商局等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工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工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最近一年度专利年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拟出质的注册商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专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借款人持初审材料、市知识产权局或市工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决定受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应及时推荐借款申请人到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知识产权专有权价值评估,但对信用度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借贷当事人对知识产权专有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有关规定,由贷款人推荐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

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出质人以下情况:

(一)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是否该评估机构正式专业人员;

(六)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是否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出质。

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其他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送市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相关质押知识产权的著录项目;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质押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到期日后两年。贷款展期的,质押到期日不超过展期到期日后两年。

(六)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七)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八)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九)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出质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经过质押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应当及时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质权人,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权出质人还应当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清贷款期内专利年费。

第五章贷款偿还程序及知识产权处置

第二十一条正常还贷及续贷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3个月重复前述贷款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给予续贷。

第二十二条质押知识产权处置

(一)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知识产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出质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前,可就处置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向市知识产权局或市工商局等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三)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企业违规使用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金流向,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贷款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 6号)要求,关注知识产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权利的市场价值因素,对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应追加担保或提前收贷。

第二十五条因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变更等原因引起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金融、科技、知识产权、工商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符合《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享受《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科〔2013〕57号)规定的政策,知识产权可以出质,出质的知识产权可与实物资产或保证金合并质(抵)押。

第二十八条市知识产权局为质押专利权提供备案服务。加快专利权交易平台建设,构建质押专利权的处置渠道,对质押专利权纳入专利维权优先立案范围;与贷款人联合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本付息后,根据市科技贷款贴息政策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补贴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或已获得过专利质押贴息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在申请贷款补贴。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对各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纳入银行系统年度综合考评。

各商业银行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年度目标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不断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积极探索建立质押知识产权管控体系,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渠道,通过第三方担保、保险、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等措施降低金融风险。

第三十四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与中国银监会烟台监管分局负责相关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