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专利保护与管理行政司法协调制度(试行)

2012/01/13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总则。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司法机关在维护专利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有效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调处专利纠纷,坚决制止假借国家机关、全国性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名义搞专利评奖、专利转让,从中诈骗钱财等违法行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国知发管字〔2007〕26号关于《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以及《烟台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专利保护与管理协调小组。该协调小组受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成员单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部门承担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并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协调联络员。

第三条 协调小组的职责:

一、案件的移送;

二、各成员单位协作执法、审理的联系和协调;

三、各成员单位协作执法信息和有关信息的档案管理、交流与宣传;

四、征集反馈协作执法、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制定各成员单位合作交流、研究的内容和落实措施。

第四条 建立交流磋商制度。一般情况,由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交流磋商座谈会,分别在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举行。遇有特殊情况、重大问题或根据任一成员单位的提议,可随时交流磋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 移交的案件范围:

一、假冒他人专利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移交给市公安局处理;

二、对假借国家机关、全国性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名义搞专利评奖、专利转让、专利技术许可、投资、评估,从中诈骗钱财的案件;假冒国内外合法组织的名义,以举办博览会许诺参展项目获奖等手段骗取参展费的案件;谎称出版优秀专利项目汇编或发明人名录骗取出版费的案件。属于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和了解的,应及时移交、告知市公安局立案处理;

三、对冒充专利案件、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掌握的,应及时告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四、对专利侵权案件,请求人要求侵权赔偿并由市知识产权局掌握的,及时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请求人不要求侵权赔偿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掌握的,及时移交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五、各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可以相互移交的与专利有关的其它案件。

第六条 协作的案件范围:

一、专利侵权、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执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和处理结果的执行;

二、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案件,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市公安局调查;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可根据需要互邀对方作为案件陪审员;

四、各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可以相互协作的与专利有关的其它案件。

第七条 协作的其它事项:

一、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咨询;

二、行政与司法工作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的研讨、交流,和具有警示、教育、指导作用信息的编辑、发布;

三、与专利有关的其它违法行为案件的通告、探讨和处理。

第八条 宣传。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及时报道打击成果和典型案例,及时发布案件预警信息,并在所管辖的网站上设置专利违法案件专栏,震慑违法分子,增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第九条 磋商协调结果的处理。各成员单位对于合作处理或彼此移交的案件,应当在一方对专利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通讯形式告知另一方。

第十条 其它。各成员单位将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磋商、协调,确保各种专利违法案件和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