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专利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2013/09/18 00:00  浏览次数: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市专利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13]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专利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莱芜市专利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专利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提高专利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的意见》(莱政发[2011]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专利奖用于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工作中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专利奖的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设计)水平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3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

(三)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无效宣告纠纷;

(四)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奖项设置:

莱芜市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每项奖金2000元。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奖,区直单位或个人的,由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省属以上驻莱企业、市直单位或个人的,直接报市知识产权局。申报时应填写《莱芜市专利奖申报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单位工商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法律状态证明(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费证明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四)能够全面反映该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方案说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时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五)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须提供有关合同证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专业评审组对市专利奖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意见复审后,提出授奖建议,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30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授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实名形式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市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经过市评审委员会裁决后,评审委员会确定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专利奖奖金从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中列支。

市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专利奖奖金数额。

第十条获得市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对该专利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市专利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当收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在专利奖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取消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