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7/03/07 10:29  浏览次数:

SDPR-2017-0650001

鲁知法字〔2017〕8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商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执法局、会展办、贸促会,展览业协会,各展馆、各展会主办方、参展方: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第1号),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

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集聚性、辐射性和带动性,影响面广、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会展经济的兴起,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是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也是充分发挥会展企业、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形式。通过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审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形式,可以有效减少、避免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维护会展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展会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展会主办方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参展单位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展会主办方应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五)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设计等进行检索。自觉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依规定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参展单位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六)参展方应主动向展会主办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并将展前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提报主办方。

(七)展会主办方及其投诉机构在展会开始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专利标注、商标使用规范性审查。对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参展方采取相应措施。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展馆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执行情况、参展项目知识产权审查以及处理情况报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调,为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提供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主办方建立、完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展会管理部门要发挥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我省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开展;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会展行业协会。对参展方不配合主办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会展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协会自律机制对主办方采取制裁措施。展会管理部门可对主办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将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信息纳入会展业社会信用体系。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附:山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示范文本

 

www.b73.com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山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参展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山东省会展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 展会名称:                                  

    2. 展会地址:                                    

    3. 展会期限:自               

               

  

第二条 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

1.乙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设计等进行检索,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2.乙方于                 日前向甲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并提报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3.乙方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参展;参展项目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4.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有权在展会开始前对乙方参展项目和参展设计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展品、展板、展台、相关宣传资料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5.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应于               日前完成,甲方发现乙方的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投诉与处理

1甲方应当进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2.甲方应当公布其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或在展会场馆的醒目位置公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3. 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投诉,甲方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内部自律、协议裁决、调解或者行政处理等方式。

   4.选择内部自律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符合条件的投诉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后予以受理;
  (二)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展品、宣传品、展位设计等进行认定;
  (三)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展品、宣传品、展位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不能立即提供不侵权有效抗辩举证的,被投诉人应当将涉嫌侵权的展品、宣传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可以作出予以撤展的处理;被投诉人提供不侵权有效抗辩举证的,撤销投诉并告知投诉人;
  (四)被投诉人对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展期两天内,向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允许其展品恢复展出;举证无效的,则作出将其涉嫌侵权展品撤展的处理。
  5. 选择协议裁决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投诉受理后,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派出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提取样品;
  (二)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在自愿的原则下选定裁决人员,由裁决人员对专利纠纷予以裁决;
  (三)双方当事人要求协议裁决但未选定裁决人员的,由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负责对其专利纠纷进行裁决。
  6.选择调解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投诉受理后,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进行现场检查、认定;
  (二)会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妥善解决纠纷;
  (三)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会展主办单位可以在和解协议上盖章,予以确认。
  7.选择行政处理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展馆内的展品、宣传品、展位及展具设计等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二)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之后,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的展位送达执法文书,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及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展示物品;
  (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8. 乙方被投诉后应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的调查处理,并根据要求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出不侵权的举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参展项目或展厅、展具等采取遮盖或者撤展等处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采取处理措施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1)乙方拒不对侵权参展项目或侵权展厅、展具等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2)撤出侵权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复的。

2. 在展会期间,乙方不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3.乙方与第三方的交涉扰乱了展会秩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向展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解决纠纷;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4. 乙方因恶意投诉而给其他参展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人民法院起诉;

2.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