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须知

2017/10/19 09:15  浏览次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
  一、请求办理的条件:
  (1)在专利授权公告日后才可办理。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任何人均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性文件。
  (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办理。
  (4)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sipo.gov.cn)提供登记簿副本业务的在线办理。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点击“业务办理”→选择“文件副本&证明文件业务”→点击“新增”→选择“专利事务名称”为“专利登记簿副本”→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界面中带红色*项为必填项)→送达方式选“自取”→自取地址选“代办处→济南代办处”→选择对应的用途→点击“提交”→“提交成功”→ 提交成功且缴费完成后定期登陆系统查看登记簿副本的制作状态为是否为“制作完成”) →如果是,点击“打印取件凭条”(到代办处自取登记簿副本时需出具此取件凭条)。

(5)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缴费人和请求人应当一致,每份专利登记簿副本收取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