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2013/12/10 01:03  浏览次数:

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部门

专利权质押登记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济南专利代办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办理质押登记。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规则办理。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是否需要缴费?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质押登记的审批时限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网站下载),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A.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B.中国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国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该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C.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当地的注册证明,注册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

(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五、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名称;

(2)代理人,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3)债务金额,填写主合同债务金额;

(4)质押金额,填写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金额;

(5)签章栏应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标注时间。

(6)质押专利件数多于3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中质押专利信息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将其余专利信息填写在附表中。

六、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终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的。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及解除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

(2)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网站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提交新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4)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遗失的,需要提交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遗失确认声明。

咨询电话:8819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