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012/03/27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精神,为更加有效地运用好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共同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现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

(一)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指导、协调我省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省委政法委

(一)负责检查指导我省政法部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组织政法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调研活动。

三、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一)负责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二)调查研究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省发展改革委

(一)将知识产权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对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的技术来源,论证时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在知识产权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一)研究提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行业管理,拟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联系指导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工作。

(三)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信息产业系统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集成电路等信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引导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省信息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五)协助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六)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企业和产业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调研工作,开展企业专利试点工作。

六、省教育厅

(一)研究提出全省高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全省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提高我省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和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与奖励。

七、省科技厅

(一) 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科技管理和科技创新全过程,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科技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战略。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果推进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办法、措施。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明专利,培育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体系和机制。

八、省公安厅

(一)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及时通报情况。

九、省司法厅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

(三)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收入的实际,逐步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并参与有关部门研究增加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方式、方法和措施。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三)协助做好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

十二、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新品系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农业和林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标准化、畜禽品种、农作物品种、园艺作物品种、林业品种、花卉品种、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农林机械工具以及其他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三、省商务厅

(一)研究提出促进全省外经贸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协助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海关等部门处理对外贸易中涉及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验商品流通领域及会展业中涉及专利、商标的宣传广告,核实有关权属证明和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技术引进中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确认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工作。

(五)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经贸管理干部和经贸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培训。

十四、省文化厅

(一)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全省音乐、舞蹈、杂技、戏剧、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民间文艺等文化艺术产品及电子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文化市场中的知识产权。

十五、省卫生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开展卫生系统知识产权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卫生系统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负责本系统内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系统内的国家秘密技术。

(六)指导卫生系统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技术秘密进行认定等。

十六、省国资委

(一)指导省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设立责任人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二)指导省管企业把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工作结合起来,做好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省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施企业名牌战略,培育一批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四)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省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十七、省广播电局

(一)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全省广播影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建立、完善广播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四)加强广播电视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广告管理工作。

十八、省工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制定我省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法规、规章的建议,研究和制定加强商标、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商业秘密、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措施。

(二)参加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数据。

(三)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把知识产权保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五)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特别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鼓励其创立山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六)加强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七)指导企业或相关单位处理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八)加强知识产权广告管理,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九)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商标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十九、省版权局

(一)参加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及时通报在著作权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信息数据。

(二)起草全省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著作权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省版权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四)负责全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

(六)组织开展全省正版工程战略,负责全省版权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和正版产品经营示范单位评选工作。

(七)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著作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审核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审核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监管涉外著作权贸易,负责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及作品登记工作。

(十)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组织开展全省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二十、省质监局

(一)建立针对国外主要是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技术标准数据库。开展WTO/TBT研究,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国外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知识产权有关动态的跟踪研究,提出相应建议、对策。

(二)组织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有关工作。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名牌产品评审中知识产权评价指标。在组织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开展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等工作中,贯彻落实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品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对名牌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制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有关行为的执法监督。

二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药品的行政保护;

(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医药行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配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依法协助处理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二、省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政行为中带普遍性的问题。

二十三、省检察院

(一)对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

(二)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知识产权刑事裁判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

(三)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裁判提请或提出抗诉。

二十四、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二)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规则,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行为,化解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作用。

(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因不服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关行政机关规范和完善行政职能,依法行政。

(四)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布案例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沟通情况,进行学术交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六)为联席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二十五、青岛海关

(一)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二)调查分析山东口岸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和动态。向省政府通报山东省内侵权企业的进出口情况。

二十六、省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联席会议职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落实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制定我省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法规、规章的建议,制定加强专利保护的政策和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

(四)负责专利保护,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负责专利广告出证和专利合同备案。

(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大型宣传活动。

(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做好专利示范工程建设。

(七)指导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专利技术市场。

(八)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工作事宜,负责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