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申请或专利复审优先审查
(一) 办理条件
1、要求办理专利申请、复审优先审查的请求应当满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2、专利申请、复审请求的第一申请人属于山东省辖区内的申请人。
3、专利申请应当为电子申请。
(二)提交的材料
1、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复审程序)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
2、 优先审查请求报告;
3、 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应提交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应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4、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5、 证明材料;
6、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上述第4项所述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规定执行;
上述第5项所述证明材料,以《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
以《办法》第三条第二为理由提出申请的,明文件为省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以《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的,可提交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的,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以《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可提交PCT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应提交受理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以《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第6项所述的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如果是受申请人委托,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如果是受本案代理机构委托,应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7、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省知识产权局不再签署推荐意见。
二、 专利无效优先审查
(一)办理条件
1、要求办理专利无效优先审查的请求应当满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的规定;
2、无效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属于山东省辖区内的申请人。
(二)提交的材料
1、无效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2、无效优先审查请求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地方知识产权局、法院或仲裁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审理的证明材料;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已经开始实施;证明他人正在实施;证明专利发生侵权;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审查时限
自文件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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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